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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办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查实,均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学校批准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人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会同省招生部门确定,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德育(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德育(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或按百分制、四级制评定。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第九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一般每学期考试科目不超过四门,考试题目和方法由学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会同教学部及任课教师确定。

第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要求不同,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经医生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占20一40%)。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进行考核,其办法由学校确定。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时,须经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且取消一次补考机会,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误期责任自负。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档案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四条  学生德育(操行)评定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德育(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章  转专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核,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变化,必要时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批准,报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八条  转专业时,一般不得从招生录取分数档次低的专业转入录取分数高的专业,不得变动招生时的计划类别;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

第二十一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上报主管业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1.凡补考后考核成绩累计五门(含作弊门次)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 

2.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病、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心理障碍不能坚持学习者;

5.在校期间擅自结婚或生育者;

6.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7.自愿要求退学者。

按本条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六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将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校的考勤制度,学生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规校纪,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六十学时或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九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八学时计)者。

第三十四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凡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应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

第三十七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由其授权的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因品德评定不合格者或毕业前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按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市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可撤销处分,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按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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